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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法官酒后胸前"爆弹西瓜当凶器"袭警,不该神圣化某一职业的从业人员

烟语法 烟语法明
2024-09-05

女法官佩特森酒后闹事。(翻自《每日邮报》)

最近,多家国内媒体转载美国《福斯新闻网》英国《每日邮报》的报导称,美国亚特兰大一名隶属道格拉斯郡的38岁法官佩特森(Christina Peterson),本月20日晚间在一餐厅外酒后闹事,不仅不配合其前来执法的警察反而袭警,动作幅度相当大,闹出了大新闻。

事发时,可能是醉酒原因,佩特森与人发生冲突扭打,警方试图控制遭到反抗,后以袭警为由将其逮捕,控告其暴力与妨碍公务罪。警方随身监视器画面显示,佩特森力气相当大,就算衣服被拉扯到胸部露出,仍然在现场大闹,带上警车后还语无伦次。

佩特森被捕时衣衫不整。(翻自《每日邮报》)

报导也指出,佩特森过去的"黑历史"相当多,她在2020年就职后就不断发生问题,包括霸凌司法人员、藐视法院规则、在社群媒体上发布不当帖文等。去年9月,美国司法调查单位召开了一系列公听会,对佩特森展开调查,指控其30项不当行为。今年4月,美国司法部资格审查小组发布报告,确认了佩特森不当行为,建议应将她辞职。

类似的外国法官新闻还有,环球时报等媒体2019年曾经转载报道,唐·詹特利(Dawn Gentry),是美国肯塔基州肯顿县家庭法庭的法官,已婚且有两个女儿,年薪高达13.6万美元(约合人民币96万元)。

女法官唐·詹特利

唐·詹特利业余时间是乐队的贝斯手,与吉他手斯蒂芬·彭罗斯多次在法官办公室发生性关系,并滥用职权解雇员工,将对应职位给了无任何法律工作经验的彭罗斯;还曾经强迫下属凯瑟琳·舒尔茨,勾引已与詹特利分居的丈夫并诱骗其到办公室发生关系,以便将离婚原因归咎给丈夫的不忠;调查显示,詹特利在社交平台上与众多律师调情,并施压让他们与自己发生性关系,以获得更好的前途。
除此之外,她还面临一系列其他指控,包括带孩子上班,允许孩子旁听机密法庭程序等。该委员会还指控詹特利批准虚假或不准确的工时表,并允许职员在法庭办公室甚至法院大楼饮酒。唐·詹特被司法行为委员会(state Judicial Conduct Committee)以多项不当行为指控,不知道后来结果如何。

《纽约邮报》当地时间2022年11月24日报道,哥伦比亚桑坦德省首府库库塔一名叫薇薇安·波拉尼亚(Vivian Polanía)的女法官,因为在网络法庭上的不雅形象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热议。

线上法庭开庭中,博洛尼亚的摄像机突然打开,画面是,34岁的女法官懒洋洋地躺在床上,闭着眼睛,只有上半身盖着衣服,下半身几乎一丝不挂。不仅如此,她手里还拿着一根烟,嘴里还喃喃自语着什么。画面大概持续了33秒,有人告诉她“法官女士,你的摄像头开着”。波拉尼亚意识到不对劲,赶紧从画面中消失了。

相关视频迅速走红,有律师提出正式投诉。北桑坦德省司法纪律委员会对这名法官展开调查后裁定,波拉尼亚违反了多项行政法规,决定对她无薪休假至来年2月。

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16页的裁决,称工作不认真,事后“衣衫不整、睡眼惺忪”的样子,更有损法官形象。“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官执行司法必须秉持的谨慎、尊重和审慎的态度,这表明法官明显缺乏尊重,”裁决写道。
前几天,看了一个励志的新闻,有名大学的保安年到中年自学5年通过40多门考试拿下法学学士学位。记者问其为何学习法律时,他提起一部叫《流浪者》电影里面的台词,“法官的孩子一定是好人,小偷的孩子永远是贼,在无知的社会里,这就是所谓公正的审判。”
可以上的新闻告诉我们,法官未必就一定代表是好人,或是守法者,无论是我国反腐力度加大下被查的一大批法官等司法人员,还是国外司法界。在很多人印象里,或是社会上流转着,“我是司法者,我是执法者,所以我的言行就代表着法律”的说法,都是经不起推敲的。
经常有人错误的将某个职业标榜的要求和追求,等同于从业者的具体素质;也有人经常以自己所从事的某个职业所代表的社会期望,当成了自身应该享有的社会认可和尊敬,这都是理解错误的。就如同法律圈至今有人在争论,对于明显违法的公职行为,相对人还有配合的义务吗?
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,人的良知、人的素质,并不必然与其从事的职业划等号。就算是在所谓的西方强调法治和规则的国家,也会有以上这些言行令人瞠目结舌的法官。
法官,在很多人眼里,包括在不少从业者口中,就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。可是,如此印象和标榜是有前提的,那就是法官的言行,必须首先自己要遵守法律规定,经得起法律和舆论乃至道德的检验。否则的话,则会有辱社会对这个职业寄予的厚望和重托,最终要受到纪律、法律乃至舆论的审判。

近日西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,律所主任在代理案件中,为了影响案件办理结果,送给原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王某某之妻现金30万元,因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”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,被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
之后,又有西安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显示,2019年,一律所主任呼某某在代理的两起案件中,为获得有利的办理结果有利于自己当事人,先后送给时任高院副院长曾某某送上了数额不等的高档烟酒,合计约21000元。此外,呼某某还在另外案件中,请托曾某某向最高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“打招呼”。

以上两则案例中的无论律所主任,还是司法高官,尽管学历具备、资质具备,可对得起自己被国家和社会授予的职业法律人的称谓吗?真实的案例一次次的告诉我们,不要以某个人从事的职业,就想当然的认为其具有与之相称的良知和敬业,而是要察其言观其行。

为何今天搜集了三个外国的案例?大家发现了没有,他们在出现了法官违法违纪情况下,都采取的是独立的调查审查委员会制度,而在我国,这项制度尚未建立和落实,对于法官违纪行为,还是沿用的法院系统内部调查处理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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